企业经营暂时困难,是否可以选择在一定时期内休养生息,待到渡过难关再恢复营业呢?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淮安实际,积极探索,联合印发《淮安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缓冲期的制度选择,护航淮安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工作指引》明确,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歇业备案。
对于上市公司;水电气暖、银行保险等重大关系民生的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未结案信息的市场主体;存在法院协助执行信息的市场主体;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已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的市场主体未提前一个月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发布公告,未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相关事项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办理歇业备案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办理歇业备案。
《工作指引》指出,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登记机关处理完市场主体的歇业备案申请后,应当将市场主体状态调整为歇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后,应当于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营业后再次申请歇业,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工作指引》有效回应了歇业市场主体的现实诉求,进一步明确歇业制度适用情形、办理程序、权利义务等,强化了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对于跨部门强化备案登记、税务申报、社保登记、预付卡管理、公积金管理的配套措施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机制,实行歇业申请、歇业政策供给、歇业监管、歇业恢复等事项的“一站式”闭环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融媒体记者 杨丹丹
通 讯 员 王 静 陈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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