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遭遇‘问题买家’ 汇能海投此次收购真相何在?

2024-08-25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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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晚间,A股上市公司ST新潮(600777.SH)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发来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汇能海投拟以每股3.10元的价格要约收购ST新潮3,128,228,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00%,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9,697,507,110元。然而,就在公告发布后不久,ST新潮又披露了关于汇能海投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如实报告披露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等。上交所随即向ST新潮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及汇能海投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项核实并说明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收购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且不存在《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而第八十三条则明确规定了包括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在内的多种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若汇能海投确实存在未如实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行为,则其收购行为不仅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也可能触及《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汇能海投的实际控制人郭金树及其背后的汇能集团涉及多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汇能海投的100%股东汇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郭金树涉嫌与原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李世镕、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杰等人的贪腐巨案有关,存在行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嫌疑,并涉及企业改制期间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中纪委网站曾对此类行为进行过专门报道。近十年来,针对汇能集团及郭金树的投诉举报不断,目前两者正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

如果山东新潮反应的情况属实,也就说明,汇能海投种种涉嫌违法之举,不仅增加了收购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也使得此次要约收购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而汇能海投若存在刻意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些原则。这种行为一旦查实,将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若涉及操纵市场或内幕信息交易,则可能涉及重大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收购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要约收购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有消息称,汇能集团今年7月以近15亿元溢价接手亚钾国际9.01%的股份,此举再度引发了投资界对其实控人郭金树及其商业轨迹的关注。该文章指出,郭金树从地方煤炭局官员转型为千亿资产企业家的过程中,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期间侵吞国有资产而备受争议,多年来遭到举报。此次收购正值亚钾国际管理层动荡、业绩下滑之际,董事长和总经理相继被留置,公司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下降54%-69%。汇能集团的介入,虽表明其对亚钾国际前景的看好,但也因其自身背景引发质疑。监管层和社会各界应对此保持高度关注,确保收购行为的合法合规,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投资者权益。

汇能集团近期接连斥资收购亚钾国际和ST新潮的股权,表面上基于对其未来发展的看好,但其实际控制人郭金树涉嫌侵吞国有资产及与贪腐案关联的历史背景,使这些收购充满疑点。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汇能海投涉嫌未如实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这不仅是对市场透明度的挑战,更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藐视。对于这样的反常收购,监管层理应保持高度警觉,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交易、深入调查、要求更详尽的信息披露等,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市场人士呼吁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同时,也希望上市公司能够坚守诚信原则,遵循市场规则,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毕竟,只有在一个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资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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