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用好丰富的红色资源,加强红色文化传承弘扬,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起草专班,在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送审稿。在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施行。
哪些资源是红色资源,谁来认定?文旅部门的职责范围及相关工作有哪些?如何实行红色资源保护?如何在保护中用好红色资源?
江苏是红色资源大省,明确保护对象范围是立法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条例首先规定了红色资源概念,即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并分类列举加以明确。同时,授权省政府制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未来,省、市、县三级都将依法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还应定期开展调查和征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加强对散落民间红色资源的抢救性征集。省级层面则将建立省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部门间联席会议机制,日常工作由省宣传部门承担。
条例明确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推动相关的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等工作。
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依托红色资源发展红色旅游加强红色旅游景区建设,完善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优化提升红色旅游服务,打造红色文化旅游品牌。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在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方面,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报文物博物、思想政治工作、档案等专业职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公开招聘专业人员的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文物) 部门会同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在行政执法方面,条例明确网信、新闻出版(版权)、电影、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开展日常巡查、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每处“明确到人”!实践中有的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清晰的现象,条例针对性要求实行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如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保护管理,或者由县级政府指定的机构、人员负责保护管理。
保护责任人负有日常维护、修缮、修复以及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的报告、抢救责任,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维修的义务。
保护和利用都需要有力保障,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相关人才培养,优化管理队伍,充实科研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报相关专业职称,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等等。
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条例对红色资源研究阐释、主题展览、教育活动、文艺创作、媒介传播、数字赋能等多种传承利用方式作出规定。
同时,条例特别要求建立红色资源风险排查和研判制度,对举办与红色资源相关的重要活动,发布与红色资源相关的重要信息等,要求主办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