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陆久斌同志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
任命符东杰同志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任命谷昔伟同志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陆炜炜同志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任命刘瑜同志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少年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方永梅同志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金玮同志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免去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张志刚同志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李莹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周涛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周锦明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免去汪圣明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倪海力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杨盛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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