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驾驶机动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其机动车被依法扣留后,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或未补办相应手续,或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被扬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的共计44辆机动车予以公告。请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相关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置所扣留的机动车。
特此公告
2024-09-17
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