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的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已较为普遍。然而因为出资人、出资份额、还贷方式、如何分割等细节要素不尽相同,法院判决时则“因案而异”。日前,扬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离婚分割财产案。
据了解,李女士和朱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女士认为朱先生在婚姻中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且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夫妻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朱先生所还房贷。
庭审中,朱先生同意离婚,但其认为案涉房屋实际是由其父母在自己婚前购买的,且该房屋仅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婚后房贷也是由自己父母偿还,故婚后所还房贷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李女士认为,即使朱先生用其父母的钱偿还房贷,所还房贷也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认为朱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但她在庭审中又称朱先生婚后一段时间无工作、无收入,自己亦不清楚房贷的来源。由此判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女士和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了房贷。而朱先生称房贷系由其父母偿还,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流水明细。经查,朱先生父亲账户的取款记录与还贷款记录基本一致,能够印证其陈述,故房贷由朱先生的父母偿还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官释法表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结合此案,朱先生婚前向银行贷款,该债务是朱先生婚前个人债务,鉴于银行偿还贷款的特殊性要求,只能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还款,朱先生的父母在婚后持续还贷的行为,是替朱先生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不能得出偿还贷款系赠与给夫妻双方的结论,故对李女士要求分割婚姻期间偿还房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解释规定,如果一方还贷部分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该还贷部分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但若一方还贷的资金并非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另一方主张分割法院应予以驳回。因此,对于贷款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购买人辩称系父母偿还的,则应当提供月供还款的资金来源,如果确实来源于其父母提供,则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扬法萱 翟进)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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