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发布辱骂别人的视频及文字,以为“一吐为快”,最终还是要得到应有的处罚。日前,镇江丹徒法院判决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网上骂人者被判在网络上发布道歉声明,该声明存续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案情显示,2012年底,覃某与前妻离婚。2014年11月,覃某与严某再婚,婚后育有一女,家庭生活幸福和睦。2022年12月24日,覃某前妻的侄女杨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平台针对覃某一家发表侮辱性言论,内容粗俗、不堪入目。其中还出现覃某的姓氏、地址、公司名称等信息,被网友点赞、评论、转发,且被部分双方相识的人看到。
2023年1月11日,覃某妻子严某报案称有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辱骂其全家的视频及文字。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向杨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00元。
覃某夫妻认为,杨某的不实言论明显使其二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杨某还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今年7月遂诉至丹徒法院。
杨某辩称,当时自己在抖音和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并未体现原告的姓名等基本信息,无法与两原告关联,不构成名誉侵权。且2023年1月9日,自己将所有发布内容删除,侵权行为已不存在。后来原告报警处理,公安也作出行政处罚,此事已经全部了结,原告不应当再提起诉讼。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与两原告之间存在矛盾,被告发布的不当文字虽未指出全名,但具体企业名称、特定姓氏的结合使当地一般人能够知悉被告所述的人即为两原告。由于涉事双方生活在毗邻乡镇,双方所熟识的人也有交叉,抖音平台也会通过手机定位向周边的人推送消息。因此,被告发布的不当文字会对两原告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原告要求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存续时间不得少于七日),针对侮辱性语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提示,网络社交已深度介入人们的生活。新兴媒体在给社会带来自由、开放和民主的同时,也让部分网民的责任感和道德感相对弱化。有的人在网络上出口成“脏”,肆意侮辱谩骂他人;也有些人造谣生事,发起并煽动网络暴力,这些行为已严重扰乱网络生态,破坏网络环境。提醒广大网民:网络言论勿“出格”,侵害名誉要担责。(陈怡 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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