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8岁孩子踢飞易拉罐致人受伤,父母赔偿18万余元”冲上热搜。句容法院就此案件提醒,家长应该绷紧未成年人安全这根弦,既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要防止未成年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案情显示,2021年6月5日17时许,8岁的王小某在句容建设路义台街门面房门口的人行道上玩耍时,用脚将地面上一只易拉罐踢到建设路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此时,张某恰巧骑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事发地点,车轮碾压易拉罐后摔倒受伤。其后,张某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因张某与王小某监护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起诉至句容法院。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要求王小某及其监护人王某、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此案,事故发生时,被告王小某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王某、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张某提出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要求过高。综合各方因素,近日,句容法院判决王某、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吴红云 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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