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的燃气安全谁来负责?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建设遇到阻挠怎么办?8月30日,南京市司法局、市建委召开《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燃气经营者、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律师、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政府工作人员及普通市民等10位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还有来自社会各界的20多名旁听人员参与。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是2023年市人大重点立法项目,由市建委组织起草,市人大定于10月一审,目前处于市政府审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市司法局会同市建委于7月下旬在官方网站和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布召开《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
1997年制定、2014年修订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出台的具有代表性的燃气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近年来,燃气使用更加广泛,面对建设安全韧性城市的迫切需求,作为城市生命线最强有力保障的《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也亟待修改完善。
听证会上,10名听证参加人就《条例》相关内容,围绕公告中的6个听证事项,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
听证参加人张飞峰是宁姐工作坊理事长、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建筑物的损坏部分”条款中,应当明确费用由谁来承担;在出租房屋燃气安全的管理上,还应增加房主的监督责任。
来自江宁区燃气管理所的听证参加人汤勇建议,保留条例中对存量燃气汽车及加气站的监管,删除对增量燃气汽车及加气站的相关规定。
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还包括对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立即停止供应燃气的情形,建议进一步论证和细化;同时还提出了明确出租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为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依法承担房屋燃气使用安全责任,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使用挂靠车辆运输气瓶等意见建议。
下一步,市司法局、市建委将根据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 张源源 见习记者 徐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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