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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红头文件"有效期不超5年 "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文章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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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6 16: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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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7月5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由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一直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2009年出台省政府规章《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统称原《规定》),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原《规定》自颁布施行已有十多年,实践中不少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规定》明确与时俱进完善文件制定原则;进一步规范发文数量和事项;严格文件制发程序,强调听取意见环节;完善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规定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建立健全文件监督机制等。

比如在进一步规范发文数量和事项方面,《规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规定制定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应当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合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规定的事项作了明确,即不得违法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规定妨碍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等。

对于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规定》也作了明确。比如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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