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上市公司科林电气对副董事长李砚如、总经理屈国旺、董秘宋建玲提起的诉讼案将于8月16日上午开庭审理,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在该案件中,科林电气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了转让股权的三位股东兼高管,主张其侵犯了公司权益,索赔高达2000万元。
科林电气起诉高管背后是新进大股东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信网能”)和原实控人张成锁对控制权的争夺,本质上是大股东之间的纠纷。作为此次诉讼的原告,科林电气是否是适格主体,成为目前关注的焦点。
该诉讼纠纷源于自今年3月起海信网能对科林电气股权的收购。公开资料显示,海信网能于2024年3月与科林电气股东李砚如、屈国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二人合计持有的724.44万股科林电气股权转让给海信网能,同时将剩余2173.33万股在内的全部表决权委托海信网能。根据科林电气提交的诉讼材料,针对上述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事宜,李砚如、屈国旺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宋建玲在名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的文件上加盖董事会印章,全程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文件内容亦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整个案件中,科林电气的股权转让行为得到了交易所的审查与确认,符合法律法规。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转让其股份。一方面,转让股权的二人虽为公司高管,但并非控股股东,转让的股权也不在限售期内,转让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两位高管转让行为的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已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披露,认定“李砚如先生、屈国旺先生本次减持计划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此外,涉案高管屈国旺和宋建玲曾于8月5日在召开媒体发布会,公开回应了私盖公章的指控。他们坚称,盖章行为是基于职权职责,且材料内容与公司公告一致,不存在违规行为。
在外界看来,这一诉讼纠纷中上市公司作为原告的主体适格性受到一定质疑。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原告主体适格性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的法律利益关系。科林电气在该案中以原告身份,声称股权转让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论点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股权转让本质上是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对公司而言,这种交易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损失。如果股权转让确实给公司带来了损失,那么这种损失通常是对特定股东而非公司本身的损害。在本案中,股权转让并未直接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而是股东之间的权利转移。因此,科林电气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主体适格性存疑。
科林电气的诉讼纠纷,也暴露了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不足。在这起案件中,原本是公司管理层与部分股东之间的分歧,最终却引来少数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滥用公司职权,以公司名义对高管进行诉讼,而这种权力,在公司治理体系内并没能得到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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