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建立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管制度的意见》。这标志着镇江市在全省率先建立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管制度。
《意见》提出,对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耕地保护不力、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信访问题突出的镇(街道、园区)实行阶段性重点监管。
《意见》明确了重点监管条件。结合考核要求和日常工作特点,对符合年内新发生违法用地数量、面积超过一定限度的,部省专项整治、挂牌督办、“非粮化”问题整改未及时到位的,媒体披露、领导批示、信访举报问题严重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用林情节严重的等9类情形之一的,实施重点监管。
《意见》规范重点监管程序。主要包括预警、整改、决定、解除等四个环节。对符合重点监管情形的,向所在市(区)政府(管委会)致函预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所涉镇(街道、园区)组织整改,对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到位、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不列入重点监管;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管期满后,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视整改情况确定是否解除重点监管。
《意见》主要从合力攻坚、督办查办、暂停审批、严肃问责等四个方面加大整改监管力度。要求被重点监管对象高度重视问题整改,制定合理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重点监管镇(街道、园区)辖区内的违法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视情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办;采取暂停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申请等措施,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惩戒;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相关责任人,由相应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意见》还从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健全长效机制3个方面,要求属地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重点监管,推进问题整改,落实长效监管。(傅琰 方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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