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案件。由于儿子并非亲生,丈夫怒而索赔30万元抚养费。
据了解,张某(丈夫)与王某(妻子)于200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2009年王某诞下一子小明,随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并由张某父母帮忙照顾。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年初因矛盾激化,双方分居至今。
然而,压垮双方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是一纸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双方长年累月的矛盾,加之邻居和亲友的一些闲言碎语,张某心中一颗怀疑的种子逐渐萌芽,并于2022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并非其抚养了多年“儿子”的生物学父亲。
张某认为自己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小明进行了14年的抚养,平时对他照顾可谓无微不至,得知其并非自己亲生孩子后身心受到严重打击,遂于2023年2月诉至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王某返还14年的抚养费、小孩人身保险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约30万元。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提供相关鉴定报告证明其与小明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王某虽不认可张某所做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但经法院释明后,仍不要求进行重新鉴定,故法院依法确认张某与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王某隐瞒事实,使张某多年来对其子实际履行了抚养行为,并为其子投保了人身保险,因此王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向张某返还抚养费、保险费,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丹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主张标准过高,综合本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和本地生活水平酌定由王某赔偿张某抚养费、保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约18万元。
法官表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弘扬家庭美德,营造优良家风环境。所谓“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子女非与男方所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欺诈性抚养”是对被欺诈一方财产权、生育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对于财产损害赔偿,主要体现为被欺诈一方因抚养子女所投入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对于人格尊严权的损害赔偿,体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结合抚养时间、对孩子的情感依赖程度、再生育的可能性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符向军 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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