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上午,记者从宿迁市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扎实有效做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宿迁近日制定了《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区实施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政府规范性文件。自今年8月10日起,《通告》全面施行。
根据相关规定,宿迁结合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明确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区实施范围,具体包括:
中心城区实施范围:宿豫区顺河街道、豫新街道、下相街道;宿城区幸福街道、项里街道、古城街道、河滨街道、双庄街道、支口街道;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古楚街道、黄河街道;市湖滨新区晓店街道、井头街道、祥和社区;苏宿工业园区。
建制镇及集镇实施范围:宿豫区仰化镇、大兴镇、关庙镇、来龙镇、新庄镇、曹集乡、陆集街道等乡镇(街道)建成区;宿城区王官集镇、蔡集镇、屠园镇、耿车镇、陈集镇、中扬镇、龙河镇、埠子镇、洋北街道(含运河宿迁港产业园)等乡镇(街道、园区)建成区;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建成区;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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