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守牢生态底线,厚植生态优势,推进农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自2023年1月经市委同意立项至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共历时半年。其间,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通过开展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座谈协商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十二次全面修改。
《条例》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立足点,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瞄准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的“沉疴顽疾”,深入调查研究、优化制度设计,确保发力精准、务实管用。《条例》坚持科学防治,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紧抓规划、标准和要素保障三个“牛鼻子”,集成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坚持系统防治,加强制度整合,通过主体全参与、内容全覆盖、措施全链条构建起污染防治“四梁八柱”。坚持重点防治,聚焦基层关注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尾水排放等突出问题强弱项、填空白、补短板,努力为锻造农业发展的更强内涵,塑造农村环境的更靓颜值,构造农民致富的更牢基石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记者 钱兰 通讯员 张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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