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全省首部专门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泰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近年来,泰州市持续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农业面源污染得到一定控制。但总体而言,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还处在治存量、遏增量的关口,仍存在化肥、农药使用强度偏高、养殖废弃物利用不充分、废旧农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
《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立足点,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瞄准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的“沉疴顽疾”,进一步规范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守牢生态底线,厚植生态优势,推进农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紧抓规划、标准和保障三个“牛鼻子”
《条例》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紧抓规划、标准和要素保障三个“牛鼻子”,集成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条例》将规划作为“第一粒扣子”,一方面要求政府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业发展规划,保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融入政府工作“大盘子”;另一方面要求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为防治工作定方向、绘蓝图、指路径。
《条例》首创防治标准化系列制度,提出建立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清洁生产领域标准体系,并对标准制定、实施以及分析复审等作出规定,着力打造制度闭环,力求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推动污染防治从粗放向精细、从分散向集约转变。
农业面源污染面广点多,防治任务重、难度大,离不开各种要素的保障支持。《条例》强化资金保障,要求政府采取财政支持和金融扶持措施;强化土地保障,明确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强化技术保障,要求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为打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后盾”。
构建起污染防治“四梁八柱”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农、牧、渔,关系水、土、气,《条例》加强制度整合,进行通盘谋划,构建起污染防治“四梁八柱”。
《条例》压实各方责任,在突出政府领导、厘清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凸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细化其在污染防治中的义务;进一步凸显新闻媒体的作用,强调其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的职责;进一步凸显人大的作为,规定政府在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的新局面。
泰州是农业大市,国家重要的粮油和水产品生产基地,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区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规模巨大、竞相发展。《条例》统筹农业生产各领域,以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置为主线,分别对化肥、农药、秸秆、农膜、畜禽和水产养殖等作出规定,基本覆盖了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污染源,推动形成协同推进、综合治理的新格局。
《条例》紧扣“防”和“用”两大重点,从防止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不合理使用,畜禽、水产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运行,农作物秸秆、养殖粪污、果蔬和食用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回收等方面细化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形成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新模式。
聚焦突出问题“把脉开方”
《条例》聚焦基层关注、反映集中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突出问题下功夫、出实招。
针对种植中化肥、农药等投入品不规范、粗放式使用等问题,《条例》“把脉开方”,要求分作物制定化肥、农药使用指南,发布施肥配方,提出推进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加强病虫害监测预报,推行农药统防统治等,真正把投入品用量减下去、成效提上来。
目前,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只规定畜禽规模养殖的污染防治,对实际大量存在的规模以下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问题缺乏有效规范,《条例》跟进补位,授权政府制定公布规模以下养殖户的认定标准,明确规模以下养殖户需要建设、运行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设定处罚措施,及时消除制度盲区,赋能基层治理。
泰州水产养殖面积超百万亩,养殖尾水等废弃物的处理是污染防治的重点、难点。《条例》从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加强养殖水面检测、加大超排处罚力度等方面完善相应制度,同时,针对螃蟹养殖中产生的废弃水草等区域特有污染问题,规定相应防治措施,全力堵住水产养殖尾水等废弃物排放的“漏洞”。本报记者 钱兰 通讯员 张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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