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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院集中宣判拒执犯罪案件

文章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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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 08: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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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好全市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近日,市中院组织全市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4起案件的5名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收到拍卖款拒不履行,获刑!

基本案情:王某、丁某某在响水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丁某某获得其他法院汇给其的执行款项46万余元。经响水法院敦促,王某、丁某某仅将其中的4万元用于偿还响水法院的执行案件,余款均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

判决结果: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丁某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执行、微信流水超百万拒不还款,获刑!

基本案情:王某某作为被执行人,仅归还了债权人黄某部分欠款,余款经射阳法院多次敦促均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后射阳法院经调查发现,王某某长期从事水产中介业务,并负责他人承包鱼塘的生产经营,为规避执行,在自己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从2018年起即使用其女儿的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2020年3月至2023年2月,其本人微信账号累计收入1909131.98元,支出1908126.44元。

判决结果: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银行卡内大量资金转亲属、处置车辆所得款项未履行,获刑!

基本案情:射阳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袁某某为规避执行,从2019年7月9日至银行卡内资金被强制划扣前,在未申报财产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内资金大量转至其女儿账户内。2021年2月18日,袁某某因所涉案件未执行到位被射阳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21年3月16日,袁某某将自己名下的轿车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归个人使用,未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结果: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营获利数十万拒不还款,获刑!

基本案情: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某某假意与缪某某达成和解,阜宁法院终结执行,并对相关资金账户予以解冻。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姜某某经营的盐城某机械设备公司先后收到各种经营资金37万余元。除了缴税扣除的资金外,姜某某将剩余的34万余元转至其所持有的他人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卡车运费、汽吊费、场地费及日常开销等,未用于偿还所涉案件债务。

判决结果: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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