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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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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1 09: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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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8月31日徐州讯 为了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助力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让“新市民”畅享公积金,徐州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制定《徐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范围

本《办法》在试行期间所涵盖的灵活就业人员范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和有执业资格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设立及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本市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受托银行借记卡,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审核,经管理部审核后到受托银行柜面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职工从缴存单位离职需继续缴存的,由原单位经办人办理离职封存,再由本人到受托银行申请转移至灵活就业缴存人专用管理户。灵活就业缴存人进入缴存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先申请办理账户封存,再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

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已封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愿意恢复缴存的,可以申请启封其个人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的缴存基数及相关要求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按照其月平均收入据实申报,也可参照其社保缴费基数申报,但不得低于当年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下限、不得高于上限,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缴存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申报。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由其本人在申请设立个人账户时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范围内方可调整。

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签约的银行借记卡,银行每月15日自动划款。不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补缴其个人账户开设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三个月的,市公积金中心视作其主动停缴,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封存后再继续缴存的需申请启封,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使用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本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6.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开户后一直以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缴存,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自愿终止缴存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持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由缴存职工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终止缴存时仅能提取灵活就业缴存部分。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未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仅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他原因不得提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灵活就业缴存人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按以下规则计算:

1.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

2.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上限额度不高于徐州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的相关规定;

3.借款申请人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双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计算。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的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档次新利率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按月还款方式采取从个人账户余额逐月扣划方式。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逾期还款的,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顺序回收偿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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