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乔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连云港市开展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判罚的又一典型案例。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乔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合伙倒卖汽油,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江宁工业园废旧闲置厂房内,使用自制铁质油桶非法储存汽油5000余升。6月21日,被告人赵某、乔某在储油处向改装车辆输油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起火灾,造成赵某全身多处烧伤,所驾驶的改装车辆及存放储油罐房屋的墙面、屋顶被损毁。火灾被消防部门扑灭后,经公安机关委托相关专业部门现场抽取和专业检测,该油罐内剩余汽油1.8吨,且符合汽油标准。后经鉴定,赵宇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损毁车辆价值人民币701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乔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在此警方呼吁广大市民务必选择正规加油站加油,如若发现此类违法加油车辆,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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