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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优秀师范院校毕业生回扬从教 补贴10万元

文章来源:扬州日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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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9 09: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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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网讯 (记者 刘冠霖) 昨天,市教育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出台的《关于扬州优秀师范院校毕业生回扬从教激励办法》进行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学校教师人才储备和培养,持续推动扬州教育高质量发展,我们出台《办法》,目的是鼓励和吸引扬州籍优秀师范类毕业生回扬从教,为扬州教育高质量发展储备优秀人才。”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王军说。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2024—2026届高校毕业生,对象范围为:具有扬州户籍并在扬州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即高考),被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录取并毕业,或被首都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苏州大学等9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师范类专业录取并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毕业当年或以当年毕业身份参加扬州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教师招聘被录用的扬州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

具体激励措施方面,符合对象范围条件并被录用的,给予在高校本科或研究生学习期间学费、生活费补贴10万元。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招聘录用的教育特殊人才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待遇,不重复享受。

王军介绍,激励措施具体发放办法,被录用教师须在扬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连续任教不少于5年。录用当年到岗任教即发放30%的补贴,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发放20%的补贴,以后4年内每年考核合格后发放12.5%的补贴,考核不合格不发放当年补贴。

新录用教师填写《扬州籍优秀师范院校毕业生回扬从教登记表》,经录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市教育局财务部门分年度将奖励经费划拨所在学校。服务期内,每年初由所在学校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奖励。

录用教师须与录用学校签订协议。如未满5年服务期离开所在学校(市直学校间交流除外)或被所在学校辞退的须退还补贴,并承担已发补贴总额50%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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