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苏新闻 > 正文

省高院等三部门印发意见明确 诈骗6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文章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字体:
发布时间:2024-01-09 15:53:30
  《新江南网》江南第一门户网站!
 追踪网络热点,关注民生动态,传播江南文化,倡导网络新时代!
https://www.xjnnet.com/欢迎您! 

☆ 新江南网 ☆欢迎您 

新华报业·新江苏讯 (记者 顾敏) 1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对此前标准予以修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意见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标准,具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江南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责编:博杰
 

 

    匿名评论
  • 评论
人参与,条评论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