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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公布一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镇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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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6 09: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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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有关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遏制事故发生,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镇江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公布一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2月27日23时45分许,镇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镇江新区吉祥街开展污水管道修复施工过程中,1名工人在沟槽内作业时被坍塌的土方掩埋,随后被救出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8万元。

经调查,该项目现场负责人戴某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槽钢支护作业,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教育和督促现场工人遵守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在该起事故中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对该项目督促、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八十三条,在该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镇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镇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督促现场工人严格遵守本单位的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镇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2月2日7时许,镇江市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某带着4名施工人员到镇江某电工有限公司一厂区车间进行粉刷墙壁和墙顶作业施工,施工人员沙某某不慎从3米高左右的脚手架上坠落,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沙某某没有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常识,无证实施登高作业;登高作业过程中,对自身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佩戴配发的安全帽和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违规作业,不慎高处坠落,直击头部,导致死亡。

镇江市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防范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不重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生产安全责任,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施工人员资格证书不具备就违规实施作业,监管措施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丹徒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沙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等;教育培训未实施,对沙某某等雇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许可制度不落实,雇用无登高作业证人员实施登高作业;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未督促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和系安全绳;安全风险辨识不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丹徒区应急管理局对主要负责人沙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2月14日11时30分许,句容市某节能科技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0万元。

经调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彭某某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除双卧轴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庞某某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句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庞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句容市某节能科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双卧轴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和作业安全要求,未能有效阻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句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2月4日4时许,丹阳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乳胶手套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6万元。

经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丹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某予以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丹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4月6日上午8时50分许,扬中市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分段车间6跨区域内,某海工装备有限公司一名从业人员任某因误操作桥式起重机,致使该公司现场另一名从业人员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4万元。

经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有效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装作业未配备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及吊装作业时李某未撤离至安全区域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扬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某未有效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为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发现吊装作业未配备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及吊装作业时李某未撤离至安全区域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扬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现场负责人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该公司安全员朱某未有效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吊装危险作业存在的李某未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未安排专人在现场指挥监督的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扬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朱某予以行政处罚。

某海工公司起重机操作员任某,在李某位于吊码附近下方区域时操作起重机,且在降低起重机吊钩时,误触提升按钮,致使吊码与分段连接处的焊点断裂后撞击李某致其死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海工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危险作业准备不充分,人员配备不合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针对吊装危险作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扬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8月18日上午8:40左右,镇江经开区某化工有限公司节水型工厂项目1#雨水池桩基施工现场,1名桩基施工工人在进行桩基施工作业时,与打桩机钢丝绳相连的水平方桩突然倾斜转动,击中了该工人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经调查,该项目打桩机司机、桩基施工班组长杨某,无相应资质即承接打桩工程,私自改变起吊按钮位置致使沉桩作业时作业人员与桩锤安全距离不足,未发现和纠正事故当天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对桩基施工作业现场疏于管理,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补充侦查。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违规将打桩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杨某个人,未能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有效督促、检查镇江某化工有限公司节水型项目1#雨水池桩基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补充侦查。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违规将打桩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实施,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安全管理,作业过程中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不力,对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流于形式,致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镇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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